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港口公开招租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24
一、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中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招租信息,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租赁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二、资产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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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描述 |
港口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港口,码头长度59米,码头自带2层储物间一幢,建筑面积122.26㎡,装卸区面积约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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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租期三年,免租期不超过1个月/年。 |
拟征集承租方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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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年租金为155万元,以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该在每个支付周期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一支付周期的租金,租金按照每两年递增3%计算(租金计算公式:第三年租金=第二年租金*(1+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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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支付要求 |
押金为1个月租金,根据租赁合同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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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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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 |
品牌 |
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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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分析 |
港口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浚浦局路1号港口,码头长度59米,附有轮胎起重机1台,码头自带2层储物间一幢,建筑面积122.26㎡,装卸区面积约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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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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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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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 |
1、本项目租期为三年,租金按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至上海市浦东盐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本项目标的押金为1个月租金(不低于129166.67元人民币),具体押金根据租赁合同支付至上海市浦东盐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承租方在承租前,可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未经预约的出租方不予接待。预约时间:工作日08:30-17:00,联系人:叶青,联系方式:18907210678。 |
四、出租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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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上海市浦东盐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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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杨新东路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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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五、租赁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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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条件 |
支付方式 |
每周期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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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项目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于招租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 (1)向出租方递交承租申请; (2)意向承租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资产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或拒付租金。 3、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的,则选择询比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经出租方确认,即获得租赁资格,意向承租方需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可依法依规按实际损失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报价期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5、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押金; (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限内,港口涉及的水、电、暖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租赁期限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装修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招租公告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资产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 (7)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转租; (8)承租方必须确保出租资产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明令禁止的行业,并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9)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 (10)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6、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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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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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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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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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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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方式 |
询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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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签订租赁合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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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地点 |
浦东新区杨新东路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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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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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907210678 |
上海市浦东盐业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